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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执民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裕民与杨杨、杨士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民,杨杨,杨士英,杨垚,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陈裕民。被执行人:杨杨。被执行人:杨士英。被执行人:杨垚。被执行人: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68、270号(1-11)(1-12)。法定代表人:干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波,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裕民与被执行人杨杨、杨士英、杨垚及被告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且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执民字第14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