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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世斌与江阴市云外水庄餐饮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斌,江阴市云外水庄餐饮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李世斌。委托代理人孟宪超,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健,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阴市云外水庄餐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双泾村生态园内。经营者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斌诉被告江阴市云外水庄餐饮中心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李世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世斌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李世斌已预交),由原告李世斌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纯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