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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全亭诉被告霍振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亭,霍振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马全亭,男,生于1957年3月7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霍振岗,男,生于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亭与被告霍振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亭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全亭承担。审判长  马福成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