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吕金玉与李从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从新,渔业养殖户。委托代理人朱志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天翊,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金玉,系“黄冈市黄州区金德兽药经营部”户主。委托代理人范建明,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从新为与被上诉人吕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从新于2015年5月29日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从新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从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李从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俊审判员 廖 刚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