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新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48号原告宋某某,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左某某,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于开庭之日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