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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新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48号原告宋某某,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左某某,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于开庭之日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