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闫忠亮与荆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忠亮,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814-1号申请执行人闫忠亮。被执行人荆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忠亮于2015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8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3.008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