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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钟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钟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珠浦村磊广路旁原该社闲置楼房。法定代表人吴安辉。委托代理人李子植、陈喆彦,广东信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泽辉,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为汕头市红领巾路**号*座***房,公民身份号码4405031958********。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礐石农信社)与被执行人钟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的(2011)汕濠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礐石农信社依上述判决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钟泽辉返还申请执行人礐石农信社贷款本金2419850元;2、赔偿其经济损失3410816.24元;3、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钟泽辉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礐石农信社的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12月22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2013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礐石农信社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又于2013年9月30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礐石农信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泽辉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期届,被执行人钟泽辉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2013年7月29日,本院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钟泽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的银行存款741.27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691.2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礐石农信社领取。被执行人钟泽辉址于汕头市龙湖区春泽庄锦绣花园C座905房(产权证号0454890,面积128.25平方米)的房地产被汕头市公安局查封,目前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钟泽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礐石农信社表示,由于被执行人钟泽辉目前在揭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钟泽辉址于汕头市龙湖区春泽庄锦绣花园C座905房(产权证号0454890,面积128.25平方米)的房地产被汕头市公安局查封,目前无法处置,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钟泽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待上述房地产可以处置时,或发现被执行人钟泽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钟泽辉上述房地产目前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礐石农信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钟泽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