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李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6471号申请人王X,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人李X,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2015年5月29日,申请人王X、李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西民调广外字第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西城区(原宣武区)XX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宣字第X**号)房屋的抵押贷款由王X承担。抵押贷款解除后该房屋归王X(身份证号:XXX)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李X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广外字第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李X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西民调广外字第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