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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某经贸局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经济贸易局,李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某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李虎虎,基本信息不详。某经济贸易局(下称经贸局)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贸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周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于十余年前举家搬离(终南),下落不明。其基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均无法查清,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线索,现本案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50予以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