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洪香故意杀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528号罪犯李洪香,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无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绥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黑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洪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洪香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患有疾病,参加生产劳动表现一般。综上,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认定表及诊断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洪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洪香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31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