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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姿与XX清、杨建平、湘潭华清工程有限公司明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姿,XX清,杨建平,湘潭华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26-1号申请人王姿,女,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XX清,男,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杨建平,女,汉族,1958年8月1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XX清之妻)被申请人湘潭华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示范区合山社区A区7栋。法定代表人XX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姿因与被申请人XX清、杨建平、湘潭华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姿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清、杨建平、湘潭华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20万元以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宋洋漾愿意以其名下的位于湘潭市响水乡石码村新屋组房屋(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XX清、杨建平、湘潭华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担保人宋洋漾名下的位于湘潭市响水乡石码村新屋组房屋(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号)。申请人王姿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