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金恒与毕章启、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恒,毕章启,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凤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38-1号原告宋金恒。被告毕章启。被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付凤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3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毕章启交纳壹万元担保金,并经原告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J×××××豫J×××××挂牌肇事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