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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金恒与毕章启、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恒,毕章启,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凤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38-1号原告宋金恒。被告毕章启。被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付凤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3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毕章启交纳壹万元担保金,并经原告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J×××××豫J×××××挂牌肇事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