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侯兆兰与被上诉人侯连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兆兰,侯连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兆兰,某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连佑,某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侯兆君,无业。委托代理人潘业平,南京市鼓楼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侯兆兰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兆兰于2015年5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侯兆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兆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侯兆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琼审 判 员 徐松松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