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涧民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与内邱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一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内邱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重字第21号原告一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国庆,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川,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内邱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红,职务:经理。被告刘平,女,汉族。原告一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内邱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一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一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一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戚宇红审判员  卫艳霞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