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振利与靖宇县濛江乡富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利,靖宇县濛江乡富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王振利,男,1952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被告:靖宇县濛江乡富阳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范永才,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光盛,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力莉,女,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濛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利诉被告靖宇县濛江乡富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艾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