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诉林海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林海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国营惠来县种畜场。负责人:方雄福。原告:国营惠来县良种场。负责人:方雄福。委托代理人:陈树彬,广东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海雄,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惠来县隆江镇人,住惠来县隆江镇。身份证号码:4405281967100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诉被告林海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营���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撤回对被告林海雄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国营惠来县种畜场、国营惠来县良种场负担。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谢镇辉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