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霞,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新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育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