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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王秀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王秀伟,赵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589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刚贤,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学宝,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军。被告王秀伟。被告赵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王秀伟、赵滨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军、王秀伟、赵滨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