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王秀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王秀伟,赵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589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刚贤,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学宝,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军。被告王秀伟。被告赵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王秀伟、赵滨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军、王秀伟、赵滨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