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45号原告袁某某,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胡某某,女,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