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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本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太乙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栗汉堂,总经理。被告何本福,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本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