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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建立与赵军元、徐玲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立,赵军元,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立。被执行人赵军元。被执行人徐玲(系赵军元之妻)。本院在执行胡建立申请赵军元、徐玲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9日,胡建立提出考虑赵军元经营的物流公司暂时经营困难,同意赵军元、徐玲在七月底偿还6万元的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