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立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振渠、王小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渠,王小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渠,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红(又名许晓峰),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上诉人王振渠与被上诉人王小红(又名许晓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振渠不服本市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六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振渠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振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索青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