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与任为、黑龙江喜丰收乡村小院饮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黑龙江喜丰收乡村小院餐饮有限公司,任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548-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代表人解淑玲,行长。委托代理人邢正坤,该支行信贷员。被执行人黑龙江喜丰收乡村小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为,经理。被执行人任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本金124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任为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新苑小区3-3栋4单元7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开国00017060)的房产档案,被执行人任为、黑龙江喜丰收乡村小院饮食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石审 判 员 许文彬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