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群与桐庐方正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60-1号申请执行人黄群。被执行人桐庐方正制衣厂。法定代表人黄东。申请执行人黄群与被执行人桐庐方正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杭桐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方正制衣厂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7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方正制衣厂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方正制衣厂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桐庐方正制衣厂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9)第0080582号,设立抵押],现被执行人桐庐方正制衣厂的工业房地产已由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本案已要求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方正制衣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黄群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方正制衣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群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方正制衣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