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润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