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牧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习敏与陈洪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习敏,陈洪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习敏被执行人:陈洪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