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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秦震与黄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震,黄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秦震,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黄剑峰,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震诉被告黄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震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震撤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伟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