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秦震与黄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震,黄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秦震,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黄剑峰,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震诉被告黄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震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震撤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伟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