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唐山中冶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玉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中冶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玉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唐山中冶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迎凤里梧桐苑C8商业楼。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被告:马玉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中冶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玉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中冶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中冶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山中冶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立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庄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