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孟祥兰与沙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兰,沙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237号原告孟祥兰。被告沙雨。原告孟祥兰诉被告沙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