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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桐乡市裕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裕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法定代表人:朱贵法,董事长。被申请人:桐乡市裕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中路中信大厦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于勇达,执行董事。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桐乡市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欠其借款本金80000000元,费用1556000元,律师费966000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无继续经营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为(2013)浙商提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3)浙商嘉执民字第19号执行情况回告各1份,被申请人桐乡市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提出异议,认为其开发的桐乡市农副产品市场已经形成,市场处于正常经营,裕达置业账面固定资产超过2亿元,市场价值远远超过2亿元,而涉案担保债务尚余不足7000万元,故被申请人资产完全具备偿还能力。本院认为,提起破产申请的条件应当是被申请人“不��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究其本意,申请人在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时应当提交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同时还应当提交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回告”明确已执行到人民币1567380元,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6143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另一被执行人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万达一品小区住宅及商业用房合计67套,因万达一品小区楼盘未竣工验收,被申请人名下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涉及政府关于市场规划调整等因素,查封的房地产目前无法予以处置。故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不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因此,申请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 磊审判员 沈蒙岚审判员 吕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秋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