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与董浩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董浩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杭州西路联通大楼22号。代表人简正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婷,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与被告董浩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