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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唐久立与肖齐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久立,肖齐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唐久立,男。被执行人肖齐树,男。申请人唐久立与被执行人肖齐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唐久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二付款期内欠款8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肖齐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岚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洪孟审 判 员  陈 晓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旭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