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法民初字第0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XX仙诉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2745号原告XX仙,女,汉族,1955年12月1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6976-9。法定代表人林麟,该公司经理。原告XX仙诉被告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严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田仕万、彭洪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9月进入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了原告工作岗位与工资待遇。2013年12月,被告以结算工程款、资金紧张为由拒付原告工资至2014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于2014年9月向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特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05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原告为达到其证明目的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报表。证明原告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证据二、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依法成立。证据三、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协商工资,达成支付协议原告工作协议。证据四、公司考勤表,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事实。对原告举示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原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事实及每月工资情况。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9月进入被告公司务工。被告确定了原告工作岗位为该公司会计,并确定劳务报酬为每月2550元。2012年12月原告劳务报酬调整为每月3050元,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直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被告因结算工程款、资金紧张一直拒付原告劳务报酬至2014年8月。2014年10月30日被告公司法人林麟与原告对于其劳务报酬进行协商。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635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只要求被告按协商的26350元支付其劳动报酬。本院认为,本案形式上是劳动合同关系,但因原告用工时不再符合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因此应适用雇佣关系。雇佣单位雇佣雇工,应支付雇工的劳务报酬。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进入被告公司务工,从事会计工作。2012年12月原告劳务报酬调整为每月305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014年10月30日被告公司法人林麟与原告对于其劳务报酬进行协商。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635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支付26350元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故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XX仙劳动报酬263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严 斌人民陪审员 田仕万人民陪审员 彭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龙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