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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腾占国申请执行杨军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占国,杨军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34号申请人腾占国,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杨军永,男,汉族,村民。腾占国申请执行杨军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该案判决:原告腾占国医疗等各项费用合计5655.9元。由被告杨军永承担3959.13元,其余由原告承担。诉讼费70元,由杨军永承担49元,其余由原告承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告杨军永一次性支付原告腾占国人民币4000元,其余部分腾占国自愿放弃。二、案件款领取后该案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由杨军永承担,且已实际履行。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泾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