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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葛振亚请求判令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赔偿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立行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葛振亚,男,194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2015年5月29日,本院收到葛振亚的起诉状,葛振亚请求判令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赔偿在2001年7月30日审批退休时职务侵权损害520667.30元。监督其按照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和养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起诉的行政行为在2001年7月30日作出,超过5年提起诉讼,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葛振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李书强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