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章金福与浙江瓯华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福,浙江瓯华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730号原告:章金福。委托代理人:苏宏图,浙江紫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瓯华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陶冬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金福与被告浙江瓯华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金福在收到本院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红芳人民陪审员 陈梅香人民陪审员 杨春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