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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方电气河南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电气河南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5161号原告东方电气河南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鼎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朝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川阳,该公司法律事务室干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号凯迪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东方电气河南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15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万元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还款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审 判 员  李建立审 判 员  窦天星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霍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