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少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少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甲。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蕊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我与被告于XX年年底相识恋爱,××××年××月××日在金坛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婚初感情还可以,后发现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无法进行沟通,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我与被告从恋爱到结婚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婚姻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被告刘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随原告生活,我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底相识恋爱,××××年××月××日在金坛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来生完小孩后,双方经常因带孩子、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两个家庭也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陈述无力抚养婚生子,要求对方抚养孩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子,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而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被告在遇到问题时没有理性沟通,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子,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原、被告应多从家庭和谐、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孩子的生活、教育问题,望双方当事人能认真思考,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尽心抚育婚生子,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为其发育、成长、学习营造一个完整的、充满爱的温馨环境。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月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