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刘小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刘小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禹山路18号。负责人仝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明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晏必林,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刘小健。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诉被告刘小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