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林与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罗超。陈林与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罗超向陈林赔偿损失12000元。因罗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陈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罗超支付赔偿费1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超应向陈林赔偿12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以上合计12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超的银行存款1208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