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王建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月谦,经理。被告:王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振生审 判 员 杨庆国代审判员 张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稳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