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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聂桂臻与高密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咸振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桂臻,高密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咸振亮,薛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聂桂臻,居民。被告高密市运通���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夏庄镇咸家村北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咸振亮,经理。被告咸振亮,高密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薛丽华,居民,系咸振亮之妻。本院在执行聂桂臻与被告高密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咸振亮、薛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福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