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锦湖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锦湖置业有限公司,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锦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将武汉市江岸区江岸路12号锦湖·金利花园6幢15层1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执行费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杰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杰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江岸路12号锦湖·金利花园6幢15层1号房屋(合同编号:岸080127236)过户到武汉锦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