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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弘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弘,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行初字第110号原告王弘,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刘全根,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德耀,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佟帅,该局工作人员。原告王弘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弘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弘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弘负担。审 判 长  铁莹莹审 判 员  高 青人民陪审员  陈二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