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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与昆明商贸信息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住所:昆明东郊路***号。法定代表人:汤思远,院长。委托代理人:莫崇斌、李彦波,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商贸信息学校。住址: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前街269号。法定代表人:杨福湖,校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与被执行人昆明商贸信息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昆民一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2741463.4元、未受偿2741463.4元,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杜禹衡执 行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