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少民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聂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少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陈某,无业。被告聂某,人民大药房临时工。委托代理人耿志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聂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盈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润州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女儿陈思雨由陈某抚养,聂某支付抚养费,但至今聂某尚欠抚养费未给付,且原告是男性,原告的父亲患有××,对女儿照顾不便,故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女儿陈思雨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目前在没有重大疾病或者是残疾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女儿,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2013)润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判决陈思雨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小孩一直由原告陈某负责抚养。后原告诉至本院,以原告没有能力照顾陈思雨为由要求变更陈思雨的抚养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原、被告离婚时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已进行判决,离婚后,女儿也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表示不同意,且原告的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陈思雨健康成长出发,也不宜改变其生活现状,故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变更陈思雨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此下无正文)审判员 朱 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思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