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祥与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祥,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746号原告:朱祥,男,汉族,中铁九局丹东港桥梁厂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孙玉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航,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王洪璞,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祥与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祥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祥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董义瑜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