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1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592-1号原告: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加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法定代表人:杨跃,职务,经理。被告:杨跃。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