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张建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张建华。委托代理人王涛,任丘市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民。委托代理人王伟。第三人孙金花。第三人张昊。以上两个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燕山南道物资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1329031968********。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张建民、第三人孙金花、张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建民、第三人孙金花、张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华撤回对被告张建民、第三人孙金花、张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 判 长 张莎莎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