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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郎计北与被告马占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计北,马占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大同市道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郎计北,男,住大同市吴官屯。委托代理人杜云江,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占雄,男,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大同有限公司4楼。代表人王正义,系总经理。第三人大同市道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郎计北与被告马占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郎计北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郎计北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计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郎计北2719元。审 判 长  郭晓燕人民陪审员  温廷儒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祥新 关注公众号“”